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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器材商店赠送客户商品是否提销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9信息】 问:某电子器材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该商店将购进的三台“文曲星”赠送给客户,价值1440元,未提销项税 额,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该商店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为:1440÷(1+17%)×17%= 209.23(元)。                (a991206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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