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录入时间:1999-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9信息】 一、“三提五统”的收取依据实际执行
不尽合理。按照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的收取不得超过当地上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人均纯收入作为收费依据存在的问题:一是形成农户
之间负担不平衡。因为收费依据是以乡、村为单位确定,按人均平摊以户为单位
收取,在农民人均纯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通过收费也拉大了贫富差距,实际
上是穷户为富户承担了费用。收入越低,负担越重。二是为随意收费留了缺口。
目前我国农户基本上没有进行财务核算,从统计管理水平和能力看,搞一些定点
抽样调查统计,以此推算一定范围的收入水平是可以的,但比较准确地核定一乡、
一村的人均纯收入难度较大。据了解,有些地方层层都有考核指标,乡村的人均
纯收入有的是按上级要求填的,有的是在上年的基础上加一定的比例得出的,尤
其班子换届,新班子所定各项指标都要有所提高,人为地将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
这就出现了收入是虚的,而对农民收费则是实的。
二、其他集资摊派、罚款多而乱,缺乏制度约束。据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对
5000农户的调查,1997年农民人均负担149元(不含税收),其中“
三提五统”仅占44%,而其他集资摊派、罚款等占到50%以上。一是农村修
路、办电、上项目不是量力而行,没钱就通过集资解决。二是人员机构臃肿,各
部门各行业都要强调对口管理,有的乡镇七站八所加行政人员多达200多人,
这些人有的属行政管理,有的属事业编制,支出有缺口就要立名目向农民收钱,
有些升级、达标的集资摊派也是通过红头文件布置下来的。政出多门的集资摊派,
大都为自收自支,与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挂钩,收费积极性高,部门之间相互
攀比,争相向农民伸手。另外,税外收费属预算外管理,收入和支出都缺乏强有
力的监督和制度约束。
三、费挤了税,财政职能弱化。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农业税和农业
特产税,农业税多年来实行的是轻税政策。1961年核定的任务至今没变,实
际负担率由当时的9.3%下降到目前的2.3%。90年代初农民其他负担是
农业税的2~3倍,近年已上升到5~10倍。农业特产税1989年全面开征,
1994年部分产品税改征农业特产税,扩大了征税范围,农业特产税由于各种
原因名义税率高,实际负担率也只有3%多一点,负担很轻。两税合计年征收3
50亿元。在50%以上的县市,两税是县乡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入不
敷出时,就采取收费的形式加以弥补,如乡镇“五统”的开支范围,本属政府行
为的开支,却通过收费解决,形成财政资金体外循环。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994年实行分税制
财政体制后,有些富庶地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不到位,或者是有税不征;有些经
济条件差的地区为解决财力困难扩大征收范围,按人头地亩平摊税额。农业税存
在有税无地、有地无税及负担不平衡问题,已经起不到应有的调节作用,这些问
题都需要通过这次税费改革一并解决。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情况。近年来,为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全国有5
0多个县在一定范围进行了税费改革试点,主要做法是,有的将农业税收与“三
提五统”分别计算合并征收,有的是将按上年纯收入计算的农业税和“三提五统”
征收额,改为公益事业税,分别按人头地亩分摊。在征收形式上有的全部征实,
有的征实与征收货币相结合。在征收时间上有的采取一季征收,有的分夏秋两季
征收。收上来的税费,采取税入金库,费交乡财政或经营管理站。在试点期间,
县、乡党政五大班子一起抓,管理力度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农民负担有所
控制。但这些试点县的改革没有从制度上突破,只是征收方式的改变,并且混淆
了税费的政策界限。农业税是根据国家税法取得收入的一种手段,对征收对象、
税目、税率、纳税期限以及纳税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在征收过程中对征纳双方
都有相应的制度约束,违反税法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费搭税车影响了税收的法
律地位。另外,税款收上来后,开具完税凭证的时间和税款入库程序与现行金库
条例、预算管理制度及税收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相违背。 (a99120600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