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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1999-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99信息】 1999年9月13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 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 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 用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 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 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文件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 充规定如下:   一、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北京市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面 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 号所规定的有关政 策。   二、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 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 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四、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w99120536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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