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1999-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99信息】 1999年9月13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
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
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
用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
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
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文件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
充规定如下:
一、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北京市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面
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 号所规定的有关政
策。
二、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
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
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四、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w99120536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