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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税务登记也要及时“改”

录入时间:1999-1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99信息】 某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仍使用 原企业税务登记,近日,被税务部门处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同时,该办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 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 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国有企业在改组改制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a991201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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