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其进项税是否转出
录入时间:1999-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99信息】 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生产的产品所用原材料为原油,1999年9月本厂保卫科人员盗走原油价值5
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厂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我们将这批原油的进项税额
作转出处理,同时补缴税款。请问企业人员盗窃原油其进项税额也要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
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
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你单位因监守自盗造成库存原材
料短缺,属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补缴增值
税。 (a991203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