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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企业税收优惠还有效吗?

录入时间:1999-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99信息】 问:我厂是隶属航空工业总公司的国有 大型二级企业,自“八五”脱险搬迁至城郊以来,依省国防工办和省三线办有关 政策,享受增值税超基数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但近年这一政策的实施与落实难度 加大,所需时日拉长,我们需要详细了解三线搬迁企业退税政策。希望在百忙之 中答复为盼。   答:为了扶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充分发挥二线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1994年实施新税制初期,国家便制定有针对三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因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47号)。 该文件的主要精神,一是明确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有关规定缴纳税款;二是在1995年底前,对名单列举的三线企业,以其1993年 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为基数(应纳税额为:按法定税率计算 的应缴税额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后的余额),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款退 还给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三是说明具体退税手续的办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 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 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在[94]财税字第047号文件时限到期后,考虑到三线企业仍存在困难,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12月11日下文,又将该政策的时限延长到1997年底, 并对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名单进行了重新列举。其中陕西省三线调整企业(项目)25 个,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1个。同时将退税计算的基数调整为“以1995年 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另外还增加了三条补 充规定:一是调迁企业调迁后的新地址与原地址不在同一县(市)的,如原址企业 继续生产销售并发生纳税义务,返还基数原则上留在原址企业,如原址企业不再 生产销售或虽生产销售,但其年度应缴纳的税额不足返还基数的,可由财政部驻 各省专员办确定将基数从原址企业创转到新址企业。涉及调迁企业返还基数跨省 划转的,由财政部经相关省专员办协商办理;二是规定“三线脱险搬迁企业自营 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办法”; 三是要求“返还的税款必须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入企 业利润计征所得税税”。   截止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该政策继续延期的文件,按照惯 例,1997年底应是该政策的最后期限。因此,从1998年1月1日起,该政策自动失 效,三线企业不再享受多征税款退还的政策。来信反映“近年这—政策的实施与 落实难度加大”,可能与此有关。            (af991004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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