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有无先决条件?
录入时间:1999-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99信息】 问:我有一个税务问题想请您指教,关
于“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联的处理方法”规定中,在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当中,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购货方退回蓝字抵扣联
发票的同时,还要求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未抵扣证明。
根据“国税发(95)162号”规定没有此项要求(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未抵扣证
明)。而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换票时间已超过两个月,必须有购货方主
管税务机关未抵扣证明。
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对此不甚感激!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三款规定,“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
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
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
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
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
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
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
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
税行为。”
尽管国税发[1995]16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
知》中未重申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索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
索取折让证明单”,但由于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仍有效,因此仍应执行该项
规定。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您企业提出的要求基本是正确的,只是其原因并非是
因“换票时间超过两个月”而已。 (af991004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