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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有无先决条件?

录入时间:1999-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99信息】 问:我有一个税务问题想请您指教,关 于“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联的处理方法”规定中,在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当中,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购货方退回蓝字抵扣联 发票的同时,还要求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未抵扣证明。   根据“国税发(95)162号”规定没有此项要求(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未抵扣证 明)。而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换票时间已超过两个月,必须有购货方主 管税务机关未抵扣证明。   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对此不甚感激!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 条第三款规定,“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 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 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 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 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 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 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 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 税行为。”   尽管国税发[1995]16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 知》中未重申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索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 索取折让证明单”,但由于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仍有效,因此仍应执行该项 规定。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您企业提出的要求基本是正确的,只是其原因并非是 因“换票时间超过两个月”而已。           (af991004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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