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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后是否加收滞纳金

录入时间:1999-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99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经前阶段税务人员对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我公司1998年有一笔销售 收入未记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该税务局对我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进行 了一倍罚款同时课征滞纳金的决定,我公司认为既然已经罚款不应该再加收滞纳 金。请问该税务局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291号)文件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 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偷税亦属未按前款 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a991129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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