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后是否加收滞纳金
录入时间:1999-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99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经前阶段税务人员对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我公司1998年有一笔销售
收入未记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该税务局对我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进行
了一倍罚款同时课征滞纳金的决定,我公司认为既然已经罚款不应该再加收滞纳
金。请问该税务局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291号)文件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
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偷税亦属未按前款
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a991129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