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部队工程不免税
录入时间:1999-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99信息】 今年10月,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地税
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个体建筑工程队专门为某部队搞工程建设,未办理税务
登记,未申报纳税。经查,该业户于1995年~1997年间,为驻军部队从
事建筑工程共取得收入100多万元。但该业户声称其所从事的建筑工程属免税
项目,并出示了部队系统工程免税证明。那么,该业户该不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
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
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业户从事军
队系统工程施工,确属营业税免征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所有税种都免予征
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业户的经营所得依
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此,牟平地税局对该业户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令
其依法补缴了4万余元的企业所得税款。 (a991126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