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有什么前提条件
录入时间:1999-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99信息】 问:1999年10月份,税务机关对
我公司1999年1月~9月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发现我公司7月份因火灾
损失的一批货物没作进项税额转出,税务机关对此认定为偷税,并作出补税并处
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我公司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则向其上一级
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但税务机关以我公司未缴纳查补税款为由不予受理,请
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
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
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
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因此,该公司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补税通知和处罚决定同时存有异议,应缴纳
税款及滞纳金后,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否则,上一级税务机关仅受理税
务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不受理补税通知的复议申请。 (a991126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