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99信息】 问:我公司属上市公司,在分配199
8年度股息、红利时,采取派发红股的分配方案。最近,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
限期补缴税款通知,要求补缴派发红股个人所得税计200万元。请问,派发红
股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
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
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
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由此可见,派发红股是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其计税依据是派发红股的股票
票面金额。 (a991126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