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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销售折扣可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1999-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99信息】 问:我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于199 9年5月份对外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10万元,税额1 7000元,同时另开红字专用发票的折扣金额5000元,税额850元,实 收含税销售收入111150元。请问,企业的销售折扣可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7]47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 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 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由于你公司销售折扣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a991126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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