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须在发货当天申报
录入时间:1999-1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5/99信息】 日前,河北省宁晋县国税局在对某农机
配件铸造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于今年1月份为沈阳某农用机厂加工配件
预收货款5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批加工,全部完工后结算货款。截至6月份,前
两批已完工交货。该厂认为双方尚未结算货款,因此没能将这笔收入记入销售额,
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此稽查人员对该厂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
并向该厂财会人员讲解了有关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同时规定,采取预收
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该农机配件铸造厂在每批配件完
工交货后,应及时计算出加工费记入当期销售收入,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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