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矿产品按原矿数量计提资源税

录入时间:1999-1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4/99信息】 日前,山东省苍山县地税局对一开采石 英石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自行开采的石英石进行连续加工成石 英砂,以石英砂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计提资源税。税务人员指出,应按销售使 用资源的原矿计提资源税,并将销售的石英砂按加工产出折算的原矿补征资源税 款8.5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认为加工过程中除去的都是土渣, 没有价值,不应计征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征税范围为“煤炭、原油、天然气、 盐和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原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15号)规定,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 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 数量。因此,该企业应按销售的石英砂折算成的原矿石英石计提资源税。                           (a99112200203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