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退回要索取证明单
录入时间:1999-1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5/99信息】 最近,山东省无棣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
某工业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因质量问题,发生销货退回100万
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自开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100
万元,冲减销项税额17万元。对此,稽查局对该企业作出补税、罚款处理,该
企业不理解,他们认为,发生销货退回,只需自己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原发票
就可以了。
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
号)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
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
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
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
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2.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
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
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
进项税的凭证。该企业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当受到补税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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