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部分不能冲减销售额
录入时间:1999-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99信息】 问:我厂与全国多家农机公司签定了联
营联销协议,采取销售后按量返利。请问:返利部分能否冲减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你单位通过签订联营联销协议
销售货物正属此娄情况,所以应当缴纳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采取销售后按量
返利,其返利部分不能冲减销售额。 (k991105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