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返利部分不能冲减销售额

录入时间:1999-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99信息】 问:我厂与全国多家农机公司签定了联 营联销协议,采取销售后按量返利。请问:返利部分能否冲减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你单位通过签订联营联销协议 销售货物正属此娄情况,所以应当缴纳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采取销售后按量 返利,其返利部分不能冲减销售额。          (k991105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