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菜籽应缴哪些税费
录入时间:1999-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99信息】 问:我在农村搞菜籽加工,一年加工不
到7000斤菜籽。请问我应该上缴哪些税费,缴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你从事加工菜籽
活动属提供加工劳务,应当按销售额激纳6%的增值税。同时,你还应按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额缴纳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河道堤防维护费;
按收入总额缴纳1‰的地方教育发展费以及个人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对个人纳税人
规定了起征点的幅度。湖北省规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销
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
元。纳税人的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要就收入全额纳税;反之,则不纳税。
(k991105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