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粮食加工怎样纳税
录入时间:1999-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99信息】 问:我是一名粮食企业下岗职工。下岗
后承包了—个小型粮食加工厂,专替本企业加工稻谷,领取加工费,自负盈亏。
另外,我想从外地粮食企业进部分稻谷,加工大米自行批发。以上二项应如何纳
税,请给予答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049号文件规定,国有粮食购销储
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
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后,
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
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
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根据上述规
定,你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所以,你所
从事粮食加工以及外购粮食进行批发均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法
规定,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k991105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