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99信息】 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于1995年初就
已注销停业。最近,江西省鹰潭市国税直属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该公司在经营
期间偷税12.3万元。当税务人员找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责令其补缴增值税时,
他振振有词地说:公司已注销多年,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现在不应再追究
过去的事情。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
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因此,该公司虽已注销多年,但偷税行为一经查实,依照税法规定必须追补税款,
并受到处罚。 (a99111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