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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滞纳金不是处罚

录入时间:1999-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99信息】 近日,河南省新郑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 对新郑市顶真食品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该公司对调账检查期间加收的滞纳金1 382.16元提出质疑。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 款2‰的滞纳金。国税函(1998)2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 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解释:“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 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        (a991110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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