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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管理费经审核方能列支

录入时间:1999-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99信息】 日前,福建省漳州市地税稽查局在依法 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8年度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列 支上缴街道居委会管理费5400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 税。对此,漳州市地税稽查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追征少缴企业所得税 并处2000元罚款。对此,该公司有关人员不理解,认为公司是挂靠街道居委 会的集体企业,上缴管理费可以税前列支,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 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 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 96]177号文)的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 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 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 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街道居委会不具备计提总机构管理费的条件,且该 公司上缴街道居委会管理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因此,该公司管理费不能在 税前列支。                     (a991108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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