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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元利息税是怎样计算的

录入时间:1999-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99信息】 11月2日上午7点45分,福建省福 州市工商银行闽都支行储蓄专柜代扣了该市第一笔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0.20 元。这笔税款虽然很少,但却标志着福州市开始对利息正式征税。那么这笔税款 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据福州市国税直属分局局长陈爱祥介绍,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储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 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 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储户杜某于199 8年7月10日存入现金5000元,在11月1日前所产生的利息1668. 80元不征税,只就11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计征税款(即:应纳税额=利息 金额×税率20%),这样需缴纳0.20元的税款。  (a991108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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