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业近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99信息】 根据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
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99年5月5日《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
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99)京经规划第200号文件)规定:
凡本市市区内不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污染扰民严重、难以就地治理,并
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
①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
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经批准的原厂址转让视为政府出让,转让协议书被批
准后,享受出让的有关政策。
②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转让原厂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搬迁企业所建项目,按税收规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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