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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9年7月 29日《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 0号)规定:   自1999年8月1日起:   ①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 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 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 业税。   ②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 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③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w99110533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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