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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98年7月13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京财税[1998]748号)规定:   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 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w99110533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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