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户出售生猪征免税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最近,抚宁县国税局在对农村养殖户进
行检查时发现,有的养殖户利用闲置的猪舍,大量购进生猪,然后转卖给屠宰户
;也有的屠宰户自建猪舍,成批购进生猪,分期陆续屠宰,以养殖的名义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
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外购的农产品再销售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
范围。据此,养殖户外购生猪再转卖给屠宰户,以及屠宰户用于屠宰的自购生猪
已超出上述自产自销的免税范围,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aa991020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