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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户出售生猪征免税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最近,抚宁县国税局在对农村养殖户进 行检查时发现,有的养殖户利用闲置的猪舍,大量购进生猪,然后转卖给屠宰户 ;也有的屠宰户自建猪舍,成批购进生猪,分期陆续屠宰,以养殖的名义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 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外购的农产品再销售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 范围。据此,养殖户外购生猪再转卖给屠宰户,以及屠宰户用于屠宰的自购生猪 已超出上述自产自销的免税范围,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aa991020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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