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为何不予抵扣税款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滦县某企业取得了一份某县税务所代开
的税率17%的专用发票,并且该专用发票没有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
用章,在当期纳税申报时未能抵扣税款。该企业没有想到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
票还会有错。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8号文件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
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1998年7月1日以
后商业小规模企业代开征收率改为4%),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
销售额依据6%(或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额。因此某企业取得的这份由
税务所代开的17%税率的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填开,是一张错票,不能申报
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文件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
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故税务所
代开的专用发票无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能申报抵扣税款。
由此,提醒一般纳税人在审核取得的专用发票时,也要严格审查从税务所代
开的专用发票,避免自己受损失。 (aa991020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