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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销售货物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前不久,曲阳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发票清 理时,发现某门市部在销售玉米种子时,使用本单位自制的结算单,代替发票, 稽查人员对该门市部的负责人进行了税法解释并依法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 理决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 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由此可见,该门市部销售的虽然是免税 商品,但也属于商品经营活动,应向付款方开具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商业 发票,以结算单代替发票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aa991020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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