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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取得返还资金需冲减进项税吗

录入时间:1999-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99信息】 问:我企业生产化工产品,经税务机关 核准为一般纳税人。1999年1月~7月,我单位购进化工原料,并从购货单 位取得返还资金132369.40元,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近日,当地税 务机关检查时,认为我单位违反现行税收规定,对我单位进行补税加罚款的处理, 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7号)文件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 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 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扣减。   因此,企业因购买货物从销货企业取得的返还资金也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税 务机关的决定是有文件依据的。            (a99110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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