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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受聘的收入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1999-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99信息】 问:我的朋友是一位退休工人,月工资 700元,近日被某企业受聘为会计,月工资1200元。请问,我朋友如何缴 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根 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劳 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技术服务以及其他 劳务取得的所得。”   你的朋友取得退休工资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受聘某企业从事会计业务工作, 一般不建立雇佣关系,企业不负责受聘退休人员的各项劳保福利,例如,该退休 人员受聘期间正常医疗费用仍由退休前的单位负责,解聘后该企业不支付退休工 资。如果属于这种情况,你的朋友系个人向该企业提供会计劳务服务,每月取得 1200元收入,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a99110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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