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生产销售土甜酒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99信息】 问:我厂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利用本地 丰富的粮食资源,主要生产酒度不超过12度的土甜酒。厂会计到当地国税机关 办理纳税手续时,税务人员按销售收入6%征收增值税后,还按10%的税率征 收消费税,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所以你厂生产销售土甜酒 应征收6%的增值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缴纳消费品。《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土甜酒是指用大米等原料 经加温、糖化、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消费税税率为1 0%。酒度超过12度的土甜酒应按黄酒征收消费税,税额为240元/吨。所 以当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后,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的 做法是正确的。                   (a99110500303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