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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奖金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99信息】 近日,浙江省衢县国税稽查局对某机电 设备公司进行了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1999年从某机电制造公司取得9月份 的销售电机奖金35700元,未按适用税率计算并相应冲减当月的进项税额。 当稽查人员提出要该公司补缴这笔税款时,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提出了异议,为此, 稽查人员向财务人员作了明确详细的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7]167号)第二款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 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对照这一规定,该公司因购进电机产品而从电机生产 厂家取得的这笔销售奖金,就应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 9月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但该公司却未执行这一规定,造成了多抵扣进项税 金,因此,该公司理应补缴这笔增值税。       (a991028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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