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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建房也有纳税义务

录入时间:1999-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99信息】 河北省广宗县地税局今年9月份在对某 邮电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以融资租赁形式取得市房屋开发公司资金60万元, 建成办公楼一座。该邮电企业认为,融资租赁前3年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 不应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投资方向调 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 人。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融资租赁属于一种特殊的贷款方式,该企业属于利用“ 其他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国营企业单位”,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 税人,应依规定的税率补缴税款。           (a991028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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