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建房也有纳税义务
录入时间:1999-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99信息】 河北省广宗县地税局今年9月份在对某
邮电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以融资租赁形式取得市房屋开发公司资金60万元,
建成办公楼一座。该邮电企业认为,融资租赁前3年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
不应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投资方向调
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
人。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融资租赁属于一种特殊的贷款方式,该企业属于利用“
其他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国营企业单位”,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
税人,应依规定的税率补缴税款。 (a991028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