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1999-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99信息】 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
要有以下内容:
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
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
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
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事商品
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
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
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
%~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
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营业税。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
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
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
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