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税率的调整范围
录入时间:1999-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99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中外合作经营的生产单
位,生产销售抽屉道轨、家俱零件等五金制品,产品全部出口。1999年1月
1日起,国家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其中钢材及其制品的退税率提高到
13%。我公司主要原材料是冷轧钢卷板,我个人认为我公司出口产品的退税也
应该提高到13%,可是税务部门说不在这次调整之列,原因是钢材及其制品的
商品代码头两位数字是“73”的,退税率才是13%,而商品代码是由海关定
的,我公司的商品代码是“83024200”,头两个数字是“83”,退税
率仍然是9%。请问:“钢材及其制品”指的是什么?我公司的情况是否属这次
退税率调整的范围?
答:今年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
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对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
整。其中,海关类别编码为73章的钢材制品也属调整之列(即自1999年1
月1日起,其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如你函中所称,你公司生产的货物
若被海关归类到73章,则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按13%的退税率执行,但若
被海关归类到83章,则退税机关按9%的退税率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
口税收司编写的《出口退税工作手册》(1999版)注释,第72章类的货物
为钢铁,第73章类的货物为钢铁制品,第83章的货物为贱金属杂项制品。函
中你公司生产的家具用五金制品,按第53章的有关注释,贱金属零件应与制品
一同归类,但品目73,12(非绝缘的钢铁绞股线、绳、缆、编带、吊索等)、
73、15(钢铁链及其零件)、73、17(钢铁制钉、平头钉、图钉、波纹
钉、U形钉等)、73、18(钢铁螺钉、螺栓、螺母、方头螺钉等紧固件)及
73,20(钢铁制弹簧及弹簧片)或其贱金属(第74章至76章及第78章
至81章)制的类似物品不应视为第83章制品的零件。由此可断定,你公司生
产的家具用金属制品归入到第83章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当其被海关定为“8
3024200”(家具用其他贱金属制附件及架座)编码时,其出口退税率应
按9%执行。若你因此有疑义和争议,可就出口货物的编码归类问题向海关咨询
或申请复议。 (i991007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