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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发票及收据的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1999-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99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中外合资生产型企业, 我公司财务部门在审核公司所收发票的工作中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   1.根据税务代理的解释,我们所收的普通发票均应带有财务专用章和有税 号的发票专用章,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相当数量的普通发票上所盖的章 不是上述两章而是:收款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结算财务专用章、营业专用章、 公司公章、业务专用章、不带税号的发票专用章等等。这样一来,这些发票就给 我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比如,有些发票是我公司的业务员在出差 时从外地取得的,由于财务部门不能接受并给予报销,而路途遥远,更换发票也 几乎不能实现,即使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发票,在更换时也常常遇到意想不到的困 难。对于这样的问题,是否有其它更明确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在做到 合理合法的同时又能合乎现时的社会情况。   2.根据税法及税务代理的解释,所有没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收据或 发票均属白条性质,不得接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例如: 业务员在外联系业务时,有时急需向公司汇报。但是身边又没有邮电局,只好使 用路边公用电话,而这些私人开的公用电话开具的所谓收据常常是没有监制章的, 但是这又的确是因公而发生的费用,理应报销。诸如此类问题是我们经常要面临 的,请问:我们应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3.我们一般要求所收发票的抬头应填写我公司的全称,但是有时业务员出 差的住宿费发票或餐费发票上常常将抬头写成业务员个人的姓名或是房间号等。 对此我们查阅了一些资料,但是没有查到关于此类问题的规定,请问是否有关于 发票抬头应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姓名的规定。   答:关于你公司咨询的普通发票和收据方面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 条明文规定,开具发票须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包括单位的 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就全国范围来讲,由于各地对发票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各不一致,又鉴于收款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结 算财务专用章均属其他财务印章,因此,加盖这些财务印章的发票也属合格发票; 但加盖营业专用章、公司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等这些不属财务印章的发票则为不合 格发票。在深圳市范围内,由于目前很多使用假发票的经营者怕日后被税务机关 查处,都不敢在假发票上加盖与其经营名称相符的真正的财务印章,而代之以易 令消费者混淆的假财务印章。因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经营者开具发票须加 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即将统一),同时要提供这些印章 的印模留存税务机关备查,否则即为不合格发票。   二、“所有没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收据或发票均属白条性质,不得接 收。”这一说法太绝对。正确说法应是:“应经而未经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的发 票或收据属白条性质,有权拒收。”目前深圳市有些单位的专业发票如银行的结 算凭证、邮局的邮政函件、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育养服务收据、铁路、民航的火车 票、飞机票等都是经税务机关批准,由其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这些凭证上没有 税务局的监制章,但它们是合法凭证。至于使用路边公用电话取得的收据,则属 于不合法凭证,不得入帐。对确因特殊情况又属零星消费而取得的小额收据入帐 的,税务机关在处罚时,会考虑情节轻微等客观实际而作出处理。   三、关于发票上的付款单位是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付款者本人名称,这是由你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有关发票管理法规规定,开具发票只要填写付款 方名称即可,而付款方既可以是付款单位,也可以是付款者个人。(i991007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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