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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99信息】 报刊、广播、电视是当今社会信息传播 的三大媒体。国际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 各国广泛、迅速地普及和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第四大传媒。截止1998年底, 深圳市上网的用户已达15万,网络公司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互联网必将成为 下个世纪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税收增长点。网络服务商如何正确纳税,已成为税收 的新课题。   深圳市地税局第一检查分局在检查W信息网有限公司及对多家网络公司进行 调查时发现,网络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网络使用费   即按使用时间或定额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是网络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提供 网络服务,是“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属“邮电通信 业”,应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W公司误以为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纳 税,多缴营业税金及附加1.7万元,税务机关已依法退回。据了解,不少网络 公司都存在用错税率多缴税的情况。   2.网络广告发布费   即向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客户收取的费用。网上广告具有价格便宜、信息完 整、更新及时、易于反馈等优点,将是企业未来发布广告的重要途径。广告发布 属“服务业”中的“广告业”,除了缴纳5%的营业税外,还需缴纳3%的文化 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代征。   3.代理域名注册费   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站点的“门牌号码”,是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的唯 一线索。代用户向国内或国外站点申请域名,属“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应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收取的代理费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而不能扣除支付 给对方的注册费。据调查,这部分代理收入占了相当的比重,网络公司大多是按 差价申报纳税,这种状况应引起重视;另外,向外国网站支付注册费前还须按支 付金额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大部分企业都未能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主要原因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缺乏了解, 如不加以控制,未来将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4.网页制作、维护费   网页是供用户通过互联网阅读的电子文档,主要用来介绍企业的文化、产品 和业务,收集客户反馈的信息。提供网页制作、维护收取的费用需按“服务业” 缴纳5%的营业税。   5.服务器租赁费   由于服务器的价格比较昂贵,一般企业负担不起或没必要负担,通常是向网 络公司租用,网络公司收取的该项费用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缴纳5% 的营业税。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提供网络服务这一行业所占的税收比重将会越来越 大,这就需要网络公司严格区分各项收入,而不能将所有业务都当作“邮电通信 业”,按3%的低税率纳税;同时,税务人员也须加强对网络知识的学习,防止 税收流失。                     (i991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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