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自产出口产品享有哪些退免税
录入时间:1999-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99信息】 日商木村先生来信:他在连投资的生产
企业产品100%出口,而中国的有关退(免)税政策又比较复杂,权威部门能否给予
说明。
对此,市国税局对外分局作了答复。根据国家规定,对在1993年12月31日以
前批准(以工商执照注册的时间为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
政策,即我们常说的“出口免税”办法。此项规定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
1日起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
行出口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有两种办法,一是“免、抵、退”,二是“先征后退”。
“免、抵、退”税办法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
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
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额占
全部销售额50%以上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
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先按
货物的征税率计算征收,当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取得齐全“出口报关单”、
“结汇核销单”等出口证明资料后,再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