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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要分别缴税

录入时间:1999-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99信息】 河北省滦平镇(建制镇)个体户李某将 两间闲置房屋出租给何某从事生产经营,年租金为2.4万元。但不久前,何某 与李某商妥后,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用于经商,年租金为2.8万元,二人虽各有 所得,皆大欢喜,但在纳税问题上却无所适从。于是,他们找到税务机关讨“说 法”。   租赁房屋又转租的,在税收上共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营业税,按照 营业税的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出租房屋和转租房屋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应按照“ 服务业——租赁业”的税目,以李某、何某各自取得的租金收入的5%分别计征 营业税:李某应纳营业税为24000×5%=1200元,何某应纳营业税为 28000×5%=1400元。同时分别以李某、何某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 税依据,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二是房产税,由于李某的房屋坐落的滦平镇 为建制镇,对其还应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有关政策中规定:“对房屋进行转租的, 凡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按房屋出租或转租的最高租 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据此规定,李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李某还应 以2.8万元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12%的比例税率计征房产税。三是 印花税,如果在房屋的租赁和转租过程中,李某与何某、何某与第三者均签有房 屋租赁合同,应按1‰的比例税率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计征印花税:李某应纳 印花税为24000×1‰=24元,何某应纳印花税为24000×1‰+2 8000×1‰=52元,第三者应纳印花税为28000×1‰=28元。                          (a99102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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