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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炸药要依法纳税

录入时间:1999-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99信息】 最近,江西省于都县国税局在对某轻化 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在乡(镇)设立的17个销售点中,多数是由乡企办负责经 销,他们经销炸药,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发票亦是自印的。 经查实后,国税机关对17个经销点共补征增值税15.3万元,加收滞纳金0. 5万元,处以违章罚款4.6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税收征管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企 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此外,《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 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 付款方开具发票。”炸药虽然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其经营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须公安机关特许),但是有经营行为发生,就应接受税务管理和依法纳税。                          (a99102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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