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税务登记证也要设置账簿
录入时间:1999-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99信息】 问:我是一个体业户的老板。今年5月
17日,当地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辖区个体户进行稽查时,发现我从事的个体加
工业,在5月1日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而至今未设置账簿,就告知我应当自领
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并依法向我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此,我不以为然,因为我认为自己没有设置账簿不假,可是我尚未到国税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证,那么设不设置账簿就不属于国税局管辖,等办了税务登记证以
后,属于国税局管理了,再设置账簿也不迟。基于这种想法,我就没有按照国税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设置账簿。没想到期限过后,当地国税局依法作
出对我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我很不
理解。
答: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你从事加工业,是
应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种征收管理划分的规定,应当接
受国税机关管理,而不是以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为界定,你那种认为不办理税
务登记证,就不接受国税局管理的认识是错误的。
关于设置账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
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
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取订本式。”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
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
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征管法实施细
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
起三日内向纳税人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
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
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可见,你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税务机关限期改正而
你又逾期不改,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你违法行为罚款500元是完全正确的。
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同时提醒其他广大个体纳税业户,在从事生产经
营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账簿,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也应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不设,否则到时候后悔莫及。 (k991005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