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公积金
录入时间:1999-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99信息】 一、住房基金、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公积
金的概念
住房基金,按照财政部(93)财综字第95号《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
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解释,是指企业用于住房方面的专门资金。
具体包括:(1)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2)住房折旧;(3)
住房周转金。实践中,企业用于住房方面的借款,也作为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广
义的住房基金,还包括由住房基金管理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周转金,是指企业从各种规定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各方面开支的,
除公益金、住房折旧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基金。在帐务处理上,它既是表外
科目“住房基金”的构成内容,也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内容。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储
蓄性,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出资储存,存入后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基金。该基金
所筹款项并不在企业留存,而由各级政府批准成立住房基金管理机构(一般称住
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存入银行集中管理。该项基金制度的
实行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96)35号文件规定,所有
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
私营企业,以及这些单位的职工,都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基全的管理、登记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补充规定》要求,住房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和住房折旧,企业应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等进行总括反映。
《补充规定》和其他文件另外要求,企业公益金具体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占
公益金总额的比例,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只能用于住房建设,不
得用于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企业使用公益金进行住房建设,一方面
要将住房作为企业财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另一方面,则应注销公益金,借记“盈
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其他盈余公积”科目。
按照财政部文件的规定,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后,企业提取职工住房折旧,
包括提取已出售住房使用权的住房的折旧,会计处理均与其他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相同,即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不需要将企业提取
的住房折旧转入“住房周转金”科目。但由于住房提取的折旧又是住房基金的一
项来源,所以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进行登记,以反映住房基主的增加。
“住房基金”备查簿可用多栏式帐页设置,其贷方登记住房基金的增加数,
可设置住房周转金收入、住房折旧、借入建房贷款、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
金和其他收入五大栏,其中“住房周转金收入”栏应用于登记已在“住房周转金”
科目贷方记录的各种来源的住房基金;其借方用于登记住房基金的使用数,包括:
(1)已在“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记录的除购房、建房以外各项支出。(2)
购买、建造住房和购买住房使用权的开支。(3)归还住房贷款。(4)其他住
房基金的使用。
“住房基金”备查簿余额应在贷方,表示住房基金的尚可使用数。《补充规
定》要求,企业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实有住房基金总额,即“住
房基金”备查簿的余额不得为借方或贷方红字(如果因出售住房净损失形成住房
基金赤字,可参照本文第五部分介绍的方法处理。
三、住房公积全的具体操作和核算
(一)缴交。缴交的规范主要有:(1)住房公积金缴交数额等于职工工资
乘以公积金缴存率。(2)缴交基数应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工
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计算。(3)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
职工个人的确定办法一致。(4)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率均为5%,但有些省市
规定略有调整。(5)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
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部分,不得由企
业负担。
企业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帐务处理,将在住房周转金使用部分介绍。但在目前,
虽然住房公积金皆属职工个人所有且不存在企业,而其转移、取回皆必须通过职
工所在单位办理,所以笔者认为企业仍应建立相应帐务在表内进行核算。缴交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中心”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职工)”科目。收到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通知,企业亦应作与缴交相同的分
录。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抵押贷款。(2)城市包括安居工程在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贷款。(3)
单位购置职工住房专项贷款。(4)满足以上需求后,结余部分可用来购买国家
债券。
除向“中心”借入住房贷款外,住房公积金使用时缴款企业不作帐务处理。
(三)转移。职工调出时,应凭调动手续和所在单位签发的转出凭证到“中
心”办理转移手续。所在单位按转出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职工)”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中心”科目;转入时,作相反分录。
(四)退还。住房公积金积累的本息余额在职工离退休或死亡后,应一次结
清退还给职工个人或其继承人。退还时凭有关手续通过企业认证办理。办理后,
企业按退款余额,作与职工调出转移时相同的分录。
四、住房周转金的核算
(一)取得
1.结余转入。企业原将住房周转金在其他科目核算的,使用“住房周转金”
科目时应将结余数转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2.自补。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3.企业取得出售住房净收益转入。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
权形成出售净收益,应转入”住房周转金”科目。
4.其他收入。企业取得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住房资金、
拥有部分产权住房出租或出售的分成收入,以及出售住房使用权收入等,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不得因之冲减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除照提折旧
外,应将该类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另外,企业因建房资金不足,经批准向住房信贷部门、“中心”委托的金融
机构借入建房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短期借款”
等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二)使用
1.上缴。企业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企业负担部
分)、“应付工资”(个人支付部分)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发放提租补贴及住房困难补助。发放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
记“应付工资”(随工资发放部分)、“现金”等科目。
3.支付建房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的住房借款,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
的利息,计算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短期借款利息)、
“长期借款”科目;支付时,同一般借款利息的支付分录。
4.退还住房租赁保证金。职工承租住房向企业交纳的住房租赁保证金,按
规定应计入住房周转金。如果租赁关系因故终止而且需要退还该保证金时,则应
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由于租赁保证金具有往来帐款
性质,所以计入住房周转金收入后,应另外设置备查簿单独登记,发生承租人以
保证金冲抵租金的,可不作帐务处理,但必须在备查簿中进行记录。
5.支付职工住房维修、管理费用。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住房基金应自求
平衡,企业所有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均应在住房基金中统筹安排,不得挤占其
他生产经营资金。另外,企业住房基金来源中,租金收入已包括了维修、管理费
用的因素。因此,《制度》规定企业职工住房维修、管理费用在住房周转金中列
支。支付时,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买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弥补出售住房净损失。这两方面支出的财务与
会计处理,我们将在本文下一部分单独介绍。
7.支付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分录同“5”。
发生住房周转金增加、减少的各类事项,除凭有关分录在“住房周转金”等
科目记录核算外,还必须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或者借方进行登记。
五、住房购建
(一)条件。企业购建住房,在财务上必须有相应的住房基金来源,否则将
挤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违反国家规定。所谓住房基金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
是“住房基金”备查簿上的余额,即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结余数,二是企业通
过一定审批程序向住房信贷部门或“中心”借入的住房专用贷款。
(二)帐务处理及备查簿登记。建造住房的帐务处理与建造其他建筑物相同,
施工时在“基建工程支出——建筑工程”(即原“在建工程”科目)等科目核算,
竣工决算时按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购买住房产权,按实际支付
的价款及其他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购
买住房使用权,按实际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款项,借记“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
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建造、购买住房或购买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应将
住房周转金转入资本公积,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应将公益金转入其他盈余公积,分录已在本文第二部分
介绍。另外,建造、购买住房或购买住房使用权,不论其资金来源属于公益金、
住房折旧、住房周转金或住房专项贷款,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时,只需登记
建、购住房的总成本,不必分别登记各种来源的分担额。
六、出售住房
(一)出售住房产权和部分产权。所谓出售住房产权,是指通过有偿转让形
式,将原属企业的职工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全部转让给住房
的购买者。房改中的售房,购买者则基本上是所售住房的原占有者,即原居住的
职工。
所谓出售住房“部分产权”,是指按售房当时规定价格(又称标准价)占按
国家规定计算的成本价的比例计算的部分产权。国务院国发[1994]43号
文件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企业房改中以优惠价出售住房的,应按上
述比例计算出售的部分产权,超过购买者应占比例的房屋产权仍归企业。计算公
式为:住房购买者应取得的产权比例=售房当时规定价格÷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成
本价×100%。上述公式中,“售房当时规定价格”,是指售房时规定相应结
构住房的“全额售价”(单价),不扣除售房时因职工工龄、职称等条件“下浮”
的金额,不是具体购房者的实付金额。“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成本价”(单价),
应由当地房改部门提供。
但是,依照财政部根据有关文件所作的解释,所谓部分产权,是指购房者享
受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属购房者的部分产权可以继
承,一般住用5年后可再出售或出租。职工购买住房部分产权后再出售或出租,
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后,按单位和个人所占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
业收到上述出售或出租的分成收入,也应计入住房周转金。据此,企业的所谓部
分产权,实际只指出租收入和再出售收入的收益分配权。因此,在帐务上保留住
房价值已无实际意义,故财政部规定,出售部分产权应与出售全部产权一样,全
部“冲帐”,不留余额,不提折旧。但为了便于管理,对于出售部分产权的住房,
企业应将其出售时数量、原值、净值以及企业、个人所占产权比例在备查簿中进
行登记。
(二)出售住房产权和部分产权的会计处理。出售时,应比照出售其他固定
资产进行会计处理:(1)按出售住房的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出售住房的帐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
科目。(2)按应收或已收的住房价款,借记“其他应收款”(存入“中心”的
部分)、“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3)发生因出售
住房而需支付的税费,包括按规定应缴纳给“中心”的费用,应借记“固定资产
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4)出售完毕发生净损失,按损失金
额,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净收益,则作
相反分录。
(三)住房周转金赤字的处理。成批出售职工住房时,如出售净损失大于结
转损失前“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帐面余额,当如何处理?财政部的意见是:“企
业住房周转金如不够抵冲住房出售损失,其未能抵冲部分,在住房周转金中作赤
字反映。”这就是说,以上“按损失金额,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分
录照做。至于“住房周转金”科目赤字余额又如何处理?未见说明。笔者认为,
可按照《补充规定》,作为“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成本中列支的资金”,在报经财
政部门批准后,分年逐月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补齐。
(四)转让住房使用权。出售企业有产权的住房的使用权,本文以上已作介
绍。企业如果出售其本企业只有使用权的住房的使用权,即企业将仅有的住房使
用权让渡给职工,则应比照转让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但其转让净损益应计入
住房周转金。即按收取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
收入”科目;按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无
形资产”科目;按因转让住房使用权而必须的开支,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未了,如为净损失,则按该项“其他业务支出”与“
其他业务收入”的差额,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如为净收益,则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
目。 (l991003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