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零份发票的填开和使用
录入时间:1999-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99信息】 问:我是一名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
中经常需要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取得发票,怎样填开、使用发票?
答: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
取款项,付款方向其索取专用发票时,对不符合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领普通
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在集贸市场内设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向经营所
在地的集贸市场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有关税务所设立的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
用发票。
在集贸市场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向经营所在地
有关税务所设立的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
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
证件、摊位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方可向集贸市场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
凡不在集贸市场内经营,但需要临时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填
开零份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单位和个人申请填开零份发票时有如下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填开:1.贩
卖走私物品;2.倒卖国家珍贵文物史料;3.出售国家严禁猎捕的珍禽、珍兽、
珍贵水生动物等稀有动物和严禁采伐的贵重药材、珍贵树木以及受保护的益鸟(
虫);4.贩卖或出售国家严禁出售的物品;5.出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6.
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无任何证明。
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销售农副产品,在发票窗口开据零份专用发票时,应
按票面收入额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外的集贸市场,以及集贸市场外从事商品销售活动,在
发票窗口填开零份专用发票时,应按票面经营收入额依4.67%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即4%的增值税和0.67%的个人所得税);从事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营活动,在发票窗口填开零份专用发票时,应按票面经
营收入额依7%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即6%的增值税和1%的个
人所得税)。
在集贸市场内从事商品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营活动,按规定
需回原核算地统一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凡在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时,
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 (l991004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