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与视同销售不同
录入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吉林省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商业企
业进行增值税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5月将库存商品500件,每
件进价20元,售价30元,捐赠给中心小学,会计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营业
外支出11700元 贷:库存商品 1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稽查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增值税850元的处
理决定。该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该企业这笔业务应作视同销售账务处
理,而不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企业这笔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营业
外支出12550元 贷:库存商品 1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550元(30×500×17%)。该企业错用进项税额
转出,少计应缴增值税850元(2550-1700)元。(a99102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