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拍卖行拍卖收入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贵州省遵义市一家公司因资不抵债,被 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物品由法院委托一家拍卖行拍卖。拍卖行对取得的拍卖收入 和手续费如何缴纳税款的事宜不清楚,先后到国税局和地税局去咨询。   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同志答复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文件规定,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 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遵义这家拍卖行应分别向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缴纳税款。                          (a991021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