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小汽车是否要纳税
录入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
经营各类摩托车。近日国税局在对我单位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销货方奖励我单位
昌河车2辆,价值为8万元,让我单位补缴增值税款1.36万元。请问:销货
方为鼓励购货方多销产品奖励的物品是否要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
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
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因此,销售方通过赠送实物的形式,返还给你单位的昌河车,应当按规定冲
减当期进项税金,补缴增值税。 (a991021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