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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返还资金要正确进行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在对企业进行税收稽查时经常发现,购 货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时,不是按有关规定处理, 而是采用多种手段隐匿返还资金,偷逃国家税款。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冲减成本费用科目。将应收或收到的返还资金贷记或用红字冲销经营费 用、商品销售成本等成本费用类科目,不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金。   2.冲减往来科目。企业将应收的返还资金,贷记或用红字冲减应付销售方 的应付帐款科目,抵销欠款,并不实际收款入帐。这种不冲减进项税金的帐务处 理其偷税手段较为隐蔽   3.记入调整帐户。商品进销差价是一个资产类调整帐户,实行售价核算的 商业企业将收到的返还资金贷记商品进销差价帐户,不冲减进项税金,提高差价 率。这也是一种较为隐蔽的偷税方法。   4.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将收到的返还资金记入这两个科 目,或挂帐或混淆收入以其他税率交税,偷逃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 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 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 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显然,企业对取得返 还资金的帐务处理违背了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规定,同时也违背了《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必 须高度重视企业取得返还资金的检查,从严查处此类偷税行为。   企业对收到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必须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按规定冲减当 期的进项税金。那么,应怎样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采用进价核算的某公司,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空调,价款100000元,进 项税额17000元,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其帐务处理为:   借:商品采购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借:库存商品 100000    贷:商品采购 100000   当收到甲企业以返利形式返还的资金时,假设返还的资金为5850元,则 该公司应冲减进项税金:5850÷(1+17%)×17%=850元,会计 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850    贷:商品采购 5000   借:商品采购 5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ai99031005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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