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返还资金要正确进行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在对企业进行税收稽查时经常发现,购
货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时,不是按有关规定处理,
而是采用多种手段隐匿返还资金,偷逃国家税款。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冲减成本费用科目。将应收或收到的返还资金贷记或用红字冲销经营费
用、商品销售成本等成本费用类科目,不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金。
2.冲减往来科目。企业将应收的返还资金,贷记或用红字冲减应付销售方
的应付帐款科目,抵销欠款,并不实际收款入帐。这种不冲减进项税金的帐务处
理其偷税手段较为隐蔽
3.记入调整帐户。商品进销差价是一个资产类调整帐户,实行售价核算的
商业企业将收到的返还资金贷记商品进销差价帐户,不冲减进项税金,提高差价
率。这也是一种较为隐蔽的偷税方法。
4.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将收到的返还资金记入这两个科
目,或挂帐或混淆收入以其他税率交税,偷逃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
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
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
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显然,企业对取得返
还资金的帐务处理违背了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规定,同时也违背了《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必
须高度重视企业取得返还资金的检查,从严查处此类偷税行为。
企业对收到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必须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按规定冲减当
期的进项税金。那么,应怎样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采用进价核算的某公司,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空调,价款100000元,进
项税额17000元,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其帐务处理为:
借:商品采购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借:库存商品 100000
贷:商品采购 100000
当收到甲企业以返利形式返还的资金时,假设返还的资金为5850元,则
该公司应冲减进项税金:5850÷(1+17%)×17%=850元,会计
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850
贷:商品采购 5000
借:商品采购 5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ai99031005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