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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录入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铁西分局稽查局日 前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上海大众汽车辽宁特约维修站,1998年9月30日购 入电脑设备一套,进项税额为2891.45元,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造成 少缴增值税,该局对其作出了处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该局作出补缴增值税289 1.45元、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企业已将有关款项全额入库。                           (a991020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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