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录入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铁西分局稽查局日
前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上海大众汽车辽宁特约维修站,1998年9月30日购
入电脑设备一套,进项税额为2891.45元,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造成
少缴增值税,该局对其作出了处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该局作出补缴增值税289
1.45元、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企业已将有关款项全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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