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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屋权属变化不征契税

录入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贵州省某城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好离婚。 夫妻的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房屋归男方所有。这位男士听人说,房屋产权发生变 化以后,要缴纳契税。他日前专门到财政局去咨询了一次。   财政局有关人员解释说,国家税务总局今年6月下发的《关于离婚后房屋权 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规定:根据我 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 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 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a991020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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