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也应正确核算经营成果
录入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日前,江苏省六合县地税局在对企业进
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复查中发现:某企业认为自己是亏损企业,账务调整不调整无
所谓,就未按税法规定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在财务核算中对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
项目而未按规定调增。税务机关对其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税部分处以5800元
的罚款。亏损还要受罚,对此企业很不理解。
根据税法规定,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
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
653号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
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的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
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
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
业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处罚是有依据的。为此税务机关提醒企业,
亏损也应正确核算经营成果,以避免不必要的处罚。 (a9910200020311)